法布天下

其他

两例!自家院内捕捉麻雀一只被判刑!

后附:(2021)吉0322刑初71号;(2020)辽0422刑初55号
1月25日 下午 9:50
其他

中院: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调取对方父母名下资金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亦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田某与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2)辽03民终4411号】【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佟某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父母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及鞍山市立山区水岸华府房子卖家的银行流水的申请,因该申请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故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1月25日 下午 9:50
其他

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老邪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黄老邪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听闻此判,梅琳琳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1、
1月25日 下午 9:50
其他

新《婚姻登记条例》来了,2025.1.20起施行!

编者说:2024年12月,国务院修改了《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施行。条例明确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管辖、所需证件材料、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婚姻登记档案和证的管理办法、罚则等,具体内容如下:《婚姻登记条例》(2024修订)公布日期:
1月25日 下午 9:50
其他

首次披露,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已被查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监委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佳念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1月24日 下午 9:27
其他

重磅!法院通知:严禁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或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苦法律咨询公司或法律服务公司久矣。2024年12月1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通知》,通知通知内容为:近日,我院出现多起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非当事人所签而导致程序违法,案件从而进入再审程序。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就如何规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作如下通知:1.严禁各种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或作为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严格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严禁非社会团体成员被该团体推荐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3.注重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手续,原则上由当事人当面在委托书上签名;确实不能到庭的,让当事人提交确系本人委托的视频资料留存卷宗备查;4.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杜绝因代理手续问题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况发生,一经出现将严肃处理。2024年12月吉林省律协、武汉律协相继发文,如何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编者选摘如下:01、监管部门和执业规范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除了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外,还受律师协会管理,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约束管理。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法律咨询类公司从业人员无执业规范要求。02、证照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03、从业人员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为专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人员,一般而言,律师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没有要求,律师不得在法律咨询类公司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04、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由于法律咨询公司并不属于律师行业的直接管辖范围,他们不受《律师法》的约束,这使得在经营上有了更多的“弹性”。例如,他们可以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等方式获取客户,而不必承担《律师法》下的法律责任。这种监管上的真空,恰恰是法律咨询公司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这些公司背后往往有着严密的组织架构,从业务员到客服,从主管到“假律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这种精细化的分工,让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取客户,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收割”。这些“法律咨询公司”利用监管漏洞,疯狂敛财。他们背后的利益链条究竟有多深?我们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继续放任这些公司胡作非为,不仅公众的利益会受损,我们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也将无可挽回地受损。
1月23日 下午 11:03
其他

新公布一个办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为规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月23日 下午 11:03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24-14-2-371-001
1月23日 下午 11:03
其他

任前公示:91年,女,一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徐魏玲,女,汉族,1991年1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桂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正科长级)、一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1月23日 下午 11:03
其他

女律师50岁可以退休吗?高院再审说清楚了!论述很精彩!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1月23日 下午 11:03
其他

38岁女庭长,任职不满1年被双开!

据曲靖市监委消息:日前,经曲靖市委批准,曲靖市监委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原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余瑾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余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审判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谋取工作调动方面的利益提供帮助;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或实际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送给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余瑾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曲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曲靖市委批准,决定由曲靖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当地官方媒体报道显示,余瑾,1985年出生,2007年通过考试进入法院工作,大学学历,法学专业。她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办案从来毫不含糊、是个有良心的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收案数、结案数高居中院民事审判前列。期间主审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3200余件。多次荣记个人三等功、
1月23日 下午 11:03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毁三观!老爸上班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人力葵花段正纯在青岛某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段正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身体不适倒地,医院接到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仓库,确认段正纯已死亡。段正纯之子段玉,于2019年9月25日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段正纯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段正纯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人社局认为段正纯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段玉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段正纯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21时许,段正纯在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段正纯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段玉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我爸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可推断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其保安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且嫖娼不属犯罪,应认定为工伤段玉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1、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段正纯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段正纯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段正纯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人社局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段正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120到场时死者是穿戴整齐的,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的,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2、退一步讲,段正纯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3、关于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因此,段正纯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答辩:你爸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答辩称,段正纯猝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我局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说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足以证明段正纯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三份证据相互佐证,共同证明死者段正纯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段正纯死前未履行看守职责,其嫖娼致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依法不应认定工伤。段正纯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审判决: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其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存在因果关,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段正纯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第一,关于段正纯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段正纯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人社局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段正纯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同事白世境及女性当事人康敏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关于段正纯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段正纯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康敏遂即给白世境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段正纯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符合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白世境和康敏二人目击。足以证实段正纯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玉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段正纯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以及关于段正纯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人社局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再审申请人关于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玉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段玉的再审申请。案号:(2020)鲁行申*3*5号(当事人系化名)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法院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当事人辩称不知真伪延误了开庭

【裁判要旨】1.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2.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3.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律师函随便发?法院判决:发律师函不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烟雨法明、民商法律事务裁判要旨:一审被告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拍摄的产品外观图片即向被告公司发出律师警告函,并且向被告公司多家客户发出函件,必然会降低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速迈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审被告涉嫌滥发专利侵权律师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北京高院二审维持。温馨提醒:律师函有风险,发函需谨慎!!!全文:案号:一审:(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4号二审:(2017)京民终14号▌裁判观点:1、发警告函等行为属于实施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依据的权利是原审原告正常、合法经营的权利,与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进行审理。2、速迈公司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拍摄的产品外观图片即向水木天蓬公司发出警告函,并且向水木天蓬公司多家客户发出函件,必然会降低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速迈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水木天蓬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x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判决北京速迈医疗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确认之诉。原审判决认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从法律属性上属于侵权之诉,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混淆了不具有执行内容的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彩礼返还裁判标准重大变化,最高法发布:新三项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Ο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彩礼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人民法院报:死亡赔偿金应按与死者生前关系亲疏远近进行分配,而不受法定继承顺位的限制

接外孙遇车祸身亡,67万赔偿当归谁?——江苏南通中院:按与死者生前关系亲疏远近分配作者:顾建兵、吴振宇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30日版曹某在接外孙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67万余元。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其女儿刘某将自己的亲生父亲以及继祖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份额的赔偿金,该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酌定死者配偶、继父与女儿三人按照4∶4∶2的比例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该判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尊重死者生前实际的生活状态,更加符合亲疏远近的分配方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2025.1.20施行 | 婚姻登记条例(2024修改)

导读:2024年12月,国务院修改了《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施行。条例明确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管辖、所需证件材料、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婚姻登记档案和证的管理办法、罚则等,具体内容如下:文章来源:新华网《婚姻登记条例》(2024修订)公布日期:
1月22日 下午 8:48
其他

案例: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最高院一槌定音!

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1975年3月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2014年4月28日,慕容博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在办理慕容博退休和养老金时对慕容博出生时间的认定,并以此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慕容博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应认定人社厅在本起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厅相关部门在审批中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慕容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慕容博的诉讼请求。慕容博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确定职工退休相关问题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对该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承认其效力。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慕容博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4年4月29日,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其他材料记载的均为1955年4月29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15年6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再审: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最高法院要为我做主啊!慕容博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法规。2.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在适用证据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由我承担责任和后果明显有失公正。3.人社厅在《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中更改我的出生年月属擅自变更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行政法关于“有授权则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据此做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4.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发(2010)28号文第三条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未列入人社部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已不能做为行政管理依据。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故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人社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退休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人社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故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慕容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慕容博的再审申请。案号: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当事人系化名)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月21日 下午 9:45
其他

没有身份证号立不了案?不请律师、不开调查函,手把手教你查对方身份证号

大家好!今天分享一个查询对方身份证号的独家技巧全程高能!千万不要眨眼、走神事情还得从我的“妇人之仁”说起······朋友让我借点钱江湖救急我想着往日兄弟情谊,直接转账3000结果再次被现实打脸半年过去了这所谓的“朋友”竟然失踪了微信、支付宝、电话还都把我拉黑了虽说几千块钱看清一个人也算物超所值但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即使只欠三千块钱,也得让他付出代价不然以后更多人受害人纵容“欠钱不还”就是带坏社会风气于是必须起诉,以表明自己的态度然而,起诉的第一步就把我难住了没有身份证号无法立案啊
1月21日 下午 9:45
其他

律师调取相关个人信息遭派出所以隐私保护拒绝,法院判决:违法!

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各公权力机关打交道,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但从实践中看并不顺利,总会遭遇各种刁难。其中一些机关单位的拒绝理由煞有其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等成为惯用托词。辽宁吴律师拿着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当地派出所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被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由不予配合。吴律师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而本案原告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被告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提供了调查所需证明材料,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可以纠正,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目前没有实际发生,且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云涛申请调查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吴云涛的赔偿请求。被告沈水湾派出所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该法条明确规定律师的行为为调查取证,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证据及事务相关,且该法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吴云涛调取的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故还需要法院相关调查手续。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被上诉人吴云涛提交答辩状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案件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被上诉人以律师身份申请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行政法中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调查时,向上诉人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人口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上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被上诉人提供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人口信息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被上诉人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月21日 下午 9:45
其他

隐瞒已婚事实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女方起诉赔偿,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月21日 下午 9:45
其他

王立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委带走!

安徽省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亳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立军简历
1月21日 下午 9:45
其他

原告:30次资助,我们是情人关系,不然谁会转账520?法院判决:属卖淫嫖娼

迪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袁敏书记员牛丽澄
1月20日 下午 11:20
其他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刚刚!最高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官方文件《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1月20日 下午 11:20
其他

两例!自家院内捕捉麻雀一只被判刑!

后附:(2021)吉0322刑初71号;(2020)辽0422刑初55号
1月20日 下午 11:20
其他

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2.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1月20日 下午 11:20
其他

2025年律师收费标准(最新)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⑹
1月19日 下午 11:06
其他

“80后”县长,违反生活纪律!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南充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南充市委批准,南充市纪委监委对西充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邓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邓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意识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邓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充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南充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四川省纪委审核、四川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强开除党籍处分;由南充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南充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西充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邓强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南充市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邓强简历: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2000年8月参加工作。曾历任南充市委办公室正科级干部、综合二科科长,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扶贫开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共青团南充市委书记、党组书记、市青联主席,西充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
1月19日 下午 11:06
其他

刑事判决书:某中院副县级审判员受贿212万,一律师就送了112万

来源:法务之家编者:经常听到有法律同仁说,一旦有法官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就会有律师瑟瑟发抖,彻夜不眠。似乎成了定律。这不,2024年2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一法官受贿212万元,其中律师王某分三次共行贿112万元。这种法官与律师勾连,势必造成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希望本文能给手握司法权柄者以警示。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1月19日 下午 11:06
其他

法院最新判决:酒后身亡,基于这4点,同桌人无需担责!

来源:两高权威解读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1月19日 下午 11:06
其他

提前退休!公安局原副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委带走!

2005年6月至2017年7月,历任宜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
1月18日 下午 8:43
其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明确:退休法官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治小组”问: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在退休当年被甲县A公司以正常年薪聘为法律顾问,请问李某构成违纪吗?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违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见,在规定时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取酬要受到规制。李某在退休后违反禁业规定接受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的聘任,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冲突,构成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其违纪所得也应予以收缴。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业规定所获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取得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故对其违纪行为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扣除合理成本。以上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曹静静。最高人民法院
1月18日 下午 8:43
其他

【镜鉴】原检察长高学峰,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高学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高学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财迷心窍、贪婪无度,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高学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学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简历显示:高学峰,男,汉族,1956年4月出生,安徽阜阳人,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1972年9月参加工作。曾历任淮北市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副县级检察员,起诉科科长,起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淮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大副主任等职。
1月18日 下午 8:43
其他

最高法:明确!对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例索引:雄狮公司与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1月18日 下午 8:43
其他

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法院:准予离婚,男方赔偿女方5000元

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起诉书显示,曾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农民;赵某某,女,1993年3月出生,个体,二人均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2022年2月,曾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双方未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2日至2022年4月7日,双方租房共同生活。2022年4月8日分居。曾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曾某某称,2021年11月,自己购买价值1470元的足金耳钉作为一金赠予赵某某,又因其家要求自己支付88888元作为彩礼,自己的父亲于2022年2月9日在银行分别取款20973.58元、10488.37元、10483.13元、20651.99元,又向其亲友借款3万元用于结婚彩礼。曾某某表示,赵某某接受彩礼和礼品后,不再与自己共同生活,并带走自己购买的价值41220元的足金项链。自己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6个月,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曾某某还称,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父亲身体和精神均遭受打击。曾某某请求,判令自己与赵某某离婚;判令赵某某返还88888元;判令赵某某返还3.15克足金耳钉(价值1470元)和97.91克足金项链(价值41220元),如不能偿还,照价赔偿。赵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曾某某婚内出轨并致其他女生怀孕,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要求其赔偿3万元;自己从未收到88888元彩礼;曾某某购买的耳钉系婚前赠与,至于项链,自己也为此花费了13238元,且已被曾某某拿走。法院认为,赵某某同意与曾某某离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88888元彩礼是否支付一节。赵某某否认收到88888元彩礼,但并未能就曾某某的举证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足金耳钉和足金项链是曾某某一个人物品还是三金一节。本院认为曾某某曾将耳钉和项链赠予给赵某某,现并未举证证明有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故对其要求返还耳钉和项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曾某某要求返还彩礼一节。在庭审中,曾某某陈述的其父亲从银行取出四笔款,以及向亲戚借款,共计92597.07元,大于给付彩礼数额88888元。曾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由于给付彩礼给其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且曾某某当庭认可,赵某某已从其父亲那里要回17900元彩礼,并给了曾某某。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主张3万元赔偿一节。本案中,根据赵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出轨并致女方怀孕。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给赵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赵某某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为5000元。法院判决:准许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某某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律法帝国综合九派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1月18日 下午 8:43
其他

人民法院报:江苏一律师帮助客户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八个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22日版作者:董星雨、宋骏男、夏思纯斩断拒执之链
1月17日 下午 11:19
其他

【最新】“袭警罪”解释发布: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单独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1月17日 下午 11:19
其他

最高法裁判观点:双方“假离婚”后,一方承诺“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是否有效?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月17日 下午 11:19
其他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1083760元|全国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1月17日 下午 11:19
其他

“烂物业”靠起诉收物业费行不通了!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发出司法建议书!

导语:很多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费,不花精力改进服务,却花时间和钱找律师起诉欠费业主。这一招现在行不通了!长沙市望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大量业主不交物业费。于是,物业起诉了几十位欠费业主。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同时要求物业提升服务质量。过了一段时间,物业又起诉了100多位业主,物业律师竟然还不同意法院调解。于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9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物业改进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尽可能调解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目前,法院正积极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调解。物业服务有瑕疵,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长沙市民刘先生家住望城某小区,入住几年后,发现小区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想到,今年年初物业公司把他起诉到法院,索要最近两年的物业费。“号称‘高档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小区里有人养鸡养鸭,还有业主违规加建,物业都不管。小区经常有外人来往也没人管,更不用说日常保洁、绿化养护那些了。”刘先生表示,“刚收房前几年我从来没拖欠过物业费,作为业主也提了很多回意见,物业没有改进才拒交物业费的。”跟刘先生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小区内的几十位业主,大家向法院提交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法院认为,综合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该小区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刘先生应缴纳的2021和2022年的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折扣进行计算。同时,为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先生对法院的判决认可,按照法院判决的物业费打折交纳了物业费。200多位业主被诉,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尽管刘先生一案结案,但仍持续有该小区业主被起诉到法院。这一次,在法院的调解下,业主表示愿意按照生效判决的折扣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一方代理人却称没有权限代为认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从2020年至今,望城法院已经受理了200多件该物业公司起诉该小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案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绿化维护养护、日常保洁清洁、安保安全、小区水系维护等方面存在瑕疵,判决业主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该物业公司现在提起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和此前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物业服务期间有生效判决,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法院建议,物业公司积极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社区沟通制定物业服务整改方案,提高服务品质,加强与业主沟通,分层分类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增加业主自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服务期间已有生效判决的,业主同意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折扣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尽量诉前调解结案。-
1月16日 下午 11:25
其他

刚刚!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发释字〔2025〕1号司法解释!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1月16日 下午 11:25
其他

市委组织部公示:5名纪检监察干部拟进一步使用!

来源:株洲党建微信公众号、德州发布。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1.2025年1月12日,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27名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其中:……钟杨,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龙华,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在职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李小东,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在职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荷塘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略(全部内容请参看公示原文)2.2024年12月29日,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8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6日。其中:……
1月16日 下午 11:25
其他

最高院: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还应否承担民诉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5条规定,只有调解协议规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且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承担了该责任,才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案中,调解协议没有规定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当事人(被执行人)承担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因此,执行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1月16日 下午 11:25
其他

【镜鉴】刚刚,谭庆任上被查!

来源: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市铜梁区委书记谭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谭庆,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曾历任重庆市梁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荣昌县委副书记,长寿区委常委、副区长,长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长寿区委副书记,江津区委副书记、区长、江津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渝北区委副书记、区长,铜梁区委书记等职。
1月16日 下午 11:25